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未知作者:秩名发布时间:2012-09-13浏览次数:306

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驻泰高校学生积极投身科技创新的主战场,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产生一批科技水平较高、有产业化前景的成果,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实施“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二条计划以项目立项方式资助驻泰高校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泰安市民间科技发明创造引导计划和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驻泰高校学生是指市域内大专及本科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大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计划实行随时受理,定期审批制,原则上每半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
2)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3)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和从事研究的能力;
(4)所在学校同意。
申请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多人组成的项目组。
第六条 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应用开发前景并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2)研究内容为申请人所学专业领域的前沿技术,有一定的创新性或技术突破;
(3)研究目标明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和泰安产业发展需求;
(4)具备一定研究基础,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5)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能在毕业前完成。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立项与补助标准
第七条申请本计划须填写《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项目申请表》,并同时提供项目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指导教师推荐意见)。
第八条申请人所在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为项目受理单位。
第九条 每年4月、10月底前,学校将受理的《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报书》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或指定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一条按照“鼓励创新、注重应用、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的补助标准:
A类项目: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科技水平较高,应用前景广阔;资金支持额度1万元;
B类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较好的应用前景;资金支持额度0.5万元;
C类项目:转化性强,能够产业化;资金支持额度0.3万元。
第十三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进行一次性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在确因研究开发资金严重不足,可以申请追加一次资助。追加的资助标准按第一次资助等级的下一个等级标准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与结题
第十四条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人应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定项目执行合同,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后,办理资金划拔事宜。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至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校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项目承担人凭支出凭证到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报销。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严禁挪用。资金开支使用范围一般应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贷款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人须在当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半年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项目完成后,将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和有关论文等科技成果资料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断,应书面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说明原因。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建立项目承担人和指导教师信用制度。对曾经承担项目,并较好地完成项目任务的,再次申请计划项目时,优先安排;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的,取消项目承担人的再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将定期会同团市委,各校科研处(办)、 团委(学工处(办)),组织大学生创新成果比赛,并对优秀项目的承担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或不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资助、追回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科技局会同各校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