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

来源:泰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站作者:网络发布时间:2015-04-29浏览次数:4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整合社会科学研究资源,提高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促进研究成果尽快推广转化,不断繁荣和发展全市社会科学,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科学课题是指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立项的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研究课题。市社会科学课题贯彻公平、公正、科学、实用、择优原则。

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课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理 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侧重应用性、对策性研究,突出针对性、思想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研究成果易于推广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借鉴和指导 作用。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四条 课题申报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渠道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社科联;驻泰高校、党校社科联(科研处);市社科界社团等部门和单位推荐,组成课题 组申报。课题组可视专业和特长跨单位组建,但需确定一挂靠主管单位,同一课题组只能申报一项课题。鼓励支持多学科、多部门联合攻关课题立项。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课题以自主申报为主,根据其研究方向、研究意义和社会影响等情况,设置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六条 市社会科学课题立项应经过课题申报、内容审查、专家评审、批准立项、下达立项通知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市社会科学课题以市内为主,面向全市社会科学界。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由单位推荐申报,经专家论证、市社科联研究审定后,确定为立项课题和课题承担者。

第八条 申报者按照市社科联公布的课题指南选题或结合本人及课题组前期研究积累自行命题申报社会科学课题,并如实填写《泰安市社会科学课题申请书》及《泰安市社会 科学课题申请活页》。每项课题的负责人仅限一人,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限定每人可主持申报一项,参与一项。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和成员须是该课题的实际 组织者和撰稿人。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单位负责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完成课题研究的良好信誉。

第十条 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立项课题任务的,三年内不得主持申报市社会科学课题。

第十一条 市社科联从全市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

2、课题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社会影响。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研究;

3、课题设计科学,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文风端正;

4、课题申报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较强的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市社科联成立社会科学课题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通过评审专家综合复审,择优确定立项课题。

第十三条 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参与立项课题研究的,不得担任本课题的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课题管理人员和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规定:

1、不得泄露课题申报(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评审相关的保密信息;

2、不得利用组织或参与课题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课题立项;

3、不得索取或接受课题申请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

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确定后,由市社科联采用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网上发布、下发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后,采取签订《立项协议书》或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统筹制定研究计划和实施进度,并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及时充实研究力量,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发挥课题研究的带动作用,力争推出一批科研成果,带出一批社会科学研究人才。

第十八条 立项课题一般应在当年年底前结项。重大和重点立项课题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为半年;个别涉及范围广、研究任务重的,或以专著为最终成果形式的,可延期一年,但需在申报时注明。

第十九条 重大和重点课题立项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市社科联批准,课题负责人不得更换,课题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成果形式不得变更,课题研究不得中止。

第二十条 市社科联对重大和重点课题进展情况负责进行调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社科联有权中止或撤销该课题: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改变课题研究方向和内容的;

2、未认真履行协议或承诺,课题进展迟缓,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

3、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科学课题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对不宜公开的数据资料,不得使用和公开。

第四章 课题结项

第二十二条 课题成果形式分为专著、研究报告和论文等,鼓励以研究报告为最终成果形式。

第二十三条 重大和重点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向市社科联提交课题研究报告、成果要报和《泰安市社会科学课题结项鉴定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结项鉴定由市社科联负责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社会科学课题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或委托课题申报单位从市社会科学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鉴定,市社科联搞好监督。课题组可推荐本研究领域1-2名专家参加鉴定或提供其书面鉴定意见作为鉴定参考。

第二十五条 结项鉴定结束后,由课题鉴定委员会在归纳鉴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鉴定意见。委托鉴定的,由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将结项鉴定组织情况、专家鉴定意见、成果原件电子版及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报送市社科联。

第二十六条 结项鉴定主要把握以下内容和标准:

 1、课题实施达到了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2、研究成果的创新性、研究资料和数据的完备性与准确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对策建议的可行性较强;

 3、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转化和应用价值;

 4、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第二十七条 结项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予结项。

第二十八条 课题鉴定合格的方可结项。重大和重点课题未通过鉴定,课题组应在三个月内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结项鉴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课题:

1、研究观点和成果存有严重政治问题,违反党和国家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价值不高的;

 4、用过去的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的;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

 6、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任务的;

 7、未通过结项鉴定,修改后仍未能通过鉴定的。

第三十条 通过鉴定结项的课题,由市社科联将结项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课题经费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经费分为资助和自筹两种。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市社科联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资助:

1 结项并鉴定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的重大课题;

2 结项并鉴定达到优秀的重点课题;

3  被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重点课题。

资助经费由课题组支配,实行专款专用。自筹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行解决课题研究经费。鼓励各课题申报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课题配套经费。

第三十二条 课题评审、立项、鉴定、结项等费用从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重大和重点课题一次鉴定未通过,需进行二次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该课题组承担。

第六章 成果转化

第三十四条 结项的重大和重点课题以及鉴定为优秀的一般课题,由市社科联择优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或者以向省社科联和省以上权威学术刊物推荐发表的形式予以推广,或者择优予以结集出版。

第三十五条 研究课题及相关研究成果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或者被转载、摘发、获奖,或者得到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在《泰安论坛》等省、市社科联主办刊物上发表的,或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的,将作为下年度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 市社科联有权使用结项课题所有数据和资料,课题组在对外发表研究成果时应注明“xxx年度泰安市社会科学课题研究”字样。

 第三十七条 课题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注意收集并及时向市社科联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泰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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